子曰:“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
如不可求从吾所好。
” 鲁定公十三年的暮春孔子在卫国的蒲邑市集上驻足。
执鞭官吏正挥动漆成红色的荆条驱赶着满载盐车的黄牛穿过人群车轴转动发出 “吱呀” 的声响扬起的尘土落在孔子的麻布袍上留下细密的灰痕。
子贡用袖子掸去夫子肩头的尘土指着那官吏说:“夫子彼执鞭者月得五秉粟不足为贵。
” 孔子却望着官吏腰间悬挂的铜刀 —— 那是市集守门人查验货物的工具缓缓摇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
如不可求从吾所好。
”《论语?述而》记载的这句箴言像一枚打磨光滑的青铜钱:正面铸着 “求富” 的坦然背面刻着 “从好” 的坚守。
“富而可求” 不是拜金的贪婪而是对正当财富的认可 —— 即使是被贵族轻视的执鞭之职只要能通过合法劳动获利亦不排斥;“如不可求” 不是消极的放弃而是对不义之财的决绝拒绝转而坚守内心的精神追求。
这种对财富的清醒认知藏着儒家 “义利之辨” 的密码:财富是滋养生活的甘泉而非淹没人性的洪水正如《论语?里仁》“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区别不在是否求利而在是否以义为舟。
从孔子的市集驻足到当代的职场抉择这种 “求富与从心” 的平衡始终是人生航向的罗盘。
一、富而可求:财富的正当性边界 “富而可求” 的 “可求”核心在 “可” 字 —— 指符合道义、能够追求的正当途径。
《说文解字》“可肯也”意为 “值得、允许”在儒家语境中“可求” 的财富需通过 “义” 的三重检验:手段合法(非欺诈掠夺)、符合礼制(不僭越等级)、利于他人(不独善其身)。
孔子不否认财富的价值《礼记?礼运》“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财富是满足 “饮食” 等基本欲望的基础“可求” 正是对这种合理性的承认正如《周易?系辞》“变通者趋时也”顺应正当途径求富是对时势的尊重。
春秋时期的 “富” 与 “求”有明确的伦理约束与计量标准。
《周礼?天官?大宰》将 “利” 分为 “九利”“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皆为按土地等级征收的正当收入其中 “什一税”(收获的十分之一)是通行标准。
据《管子?轻重甲》记载当时成年男子 “月食四石”(约今 80 斤)“执鞭之士” 月得 “五秉粟”(一秉为十六斛五秉即八十斛约今 1600 斤)除去上缴官府的部分实际所得可养活五口之家这种 “劳而获” 的财富被孔子认可。
而 “聚敛者” 如季氏 “富于周公”(《论语?先进》)通过 “田赋倍增”(《左传?哀公十一年》)掠夺财富则被批评为 “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
“执鞭之士” 的职业象征暗含对职业平等的深刻认可。
“执鞭” 在春秋时期有两种具体形态:一是市场守门人 “执鞭以击商贾”(《周礼?地官?司市》)负责查验货物、征收市税《诗经?小雅?瞻彼洛矣》“鞸琫有珌驷铁孔阜” 描述的就是这类官吏的装束;二是马车护卫 “执鞭以驱马”(《礼记?曲礼》)为贵族出行驾车《论语?乡党》“升车必正立执绥” 中的 “绥” 便是他们递给主人的登车绳。
这两种职业皆属 “庶人在官者”地位低于士阶层《礼记?王制》“庶人在官者禄足以代其耕也”明确其收入仅够替代耕作所得。
孔子说 “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打破了 “君子不亲小事” 的贵族偏见承认任何职业只要正当都值得尊重这种职业平等观比《管子?小匡》“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也” 的分类更具突破性直指 “职业无高低唯在合义”。
“可求” 的财富有明确的禁区与警示。
《论语?子路》记载孔子反对 “欲速则不达见小利则大事不成”“小利” 即通过短视手段获取的不义之财如《左传?昭公十六年》郑国子产揭露的 “韩起买玉环” 事件商人与大夫勾结偷税便是典型的 “小利”。
《左传?襄公二十八年》更明确 “不义而富谓之盗”将不义之富等同于盗窃。
孔子在卫国时卫灵公夫人南子 “使人谓孔子曰:‘四方之君子不辱欲与寡君为兄弟者必见寡小君。
寡小君愿见。
’”(《史记?孔子世家》)见南子可能带来政治利益(如获得卫国重用)但因南子 “通于宋朝”(《左传?定公十四年》)的秽行孔子虽礼节性见之却 “子路不说”事后发誓 “予所不者天厌之!天厌之!”可见 “不可求” 的底线不可突破 —— 财富诱惑再大也不能违背基本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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